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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第2页)

对方律师沉稳地回答:“是酒店的监控。”

严岸阔便拿出自己这边的材料,道:“这是我去酒店同一个房间取证的监控。可以看到,摄像头在走廊,斜对房门,只能拍到门口。”

说着,他又将对方的证据拿出来做对比,“这是上诉人提供的监控视角,摄像头几乎正对房门和大床,完全能够拍到房内事物。”

严岸阔收起证据,面若冰霜,“请问,为何会有这么大的视角偏差?”

上诉人的律师偏头跟顾慧心轻声说了几句话,随后点点头说:“这段监控是去年3月拍到的,跟被诉人调取时间已经有大半年间隔。期间酒店接过一次投诉,说是摄像头角度侵犯住客隐私,从那以后,就更换了监控位置。”

严岸阔追问:“这款摄像头的型号是x-o12,经查品牌信息,可知它只能保存三个月的数据。请问上诉人是如何保存到半年前的文件,并作为证据提交的?”

上诉人律师似乎早有准备,胸有成竹地说:“上诉人去年3月联系过酒店,那时候就导出并复制了一份。”

严岸阔微微吸气,自知对方已经掉入陷阱:“保存监控需要法院调查令及相关部门的授权文件,3月梁先生还没有提出离婚,本案尚未成立,顾女士是如何未卜先知地提早联系,又是如何从酒店拿到监控的?”

对方律师有一瞬的慌乱,回头跟顾慧心商量了几秒钟,随后对着鹅颈麦强作镇定地说:“上诉人早期察觉不对,知道梁先生常住酒店,所以提前联系了酒店安保。3月,梁先生频繁入住该酒店,于是上诉人就向酒店申请查看记录。因为双方当时还是夫妻关系,所以顾女士只提供了个人证件,便被允许查看监控。”

严岸阔指着新调出的画面说:“但是,我们去酒店调研时现,监控室贴有明显标识:未经公检法机关授权,禁止调用、复制监控记录。”

顾慧心的脸色阵阵白,双手绞在一起,冷汗直下。

严岸阔继续说:“3月份顾女士与梁先生还绑定着亲属卡,因此我们能够看到那时的消费记录。3月中旬,她多次向尾号为4xx9的账户汇款,总计汇过1o万元人民币。而这个账号,在酒店安保经理的名下。”

严岸阔清了清嗓子:“也就是说,我们有理由质疑,该段监控记录属于未经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授权,以贿赂的方式非法获取的。”

对方立刻反驳:“不!顾女士与酒店安保人员的资金往来,与本案无关!且她详细提供了个人身份证明和调取原因,未对其他客人隐私造成侵犯!”

严岸阔针锋相对,语越来越快,说得梁景良在一旁忍不住叫好:“那么梁景良先生是否属于酒店的客人?他的视频和录音是否被酒店未经核查手续递交他人?这是否属于隐私被侵犯?”

上代激动地站起来:“我认为不属于!”

严岸阔抬头看了审判员一眼,现台上人眉头紧皱,心里已经有底。

这个问题没必要揪着不放,严岸阔换思路,乘胜追击道:“酒店往期监控是按小时存储的,往期每个视频大小在1ooomB到15oomB之间,为何上诉人提供的视频只有61omB?这份视频是否经过裁剪或修改?”

“这和复置存储画质压缩有关,上诉人绝没有对证据进行任何剪辑和篡改。”

“前面提过,酒店监控每三个月就会进行覆盖,所以上诉人未能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既然如此,上诉人如何证明该证据未经修改剪辑?”

上诉人的代理律师扯了扯领带,气愤地说:“那就请被诉人向法院申请鉴定!我们没有自证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