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在北京学习的第七周2(第1页)
在北京学习的两个月,五明有时静下心来,也会对人生有所思考,其实我们皆是光阴的过客,而生活,无论你处在什么样的层次上,只要你热爱生活,粗茶淡饭又如何,依然美好如故,不是岁月磨平了狂野、而是故事教会了平凡。生活不会告诉你路该怎么走,只会教你去适应,每个人都是为了三餐四季而奔走,希望我们都是苦尽甘来的人,只要在变好,慢一点又何妨。最美的样子,不是花枝招展,不是性感妖娆,而是面对琐碎的生活,依然有最纯真的笑容。人到三十,话不能随口、事不能从心、人不能随意。在奋斗边缘一直在用仅有的理智克制自己,上看父母下望儿女,却现连随意的资格都没有了,有时候很烦,不是脾气不好是心累,有些事不能言也不能语,只能独自承受表面装作若无其事,可心里的苦谁又能懂,五明喜欢生命里的真诚,更喜欢相遇后的友情,敬仰与人为善的知己,更感谢生命中不离不弃的朋友!时光,从来都是静谧的,只是欲望,搅动了尘埃。
在北京学习的第七周,学习任务是很重的,接着,老师开始讲,
三、罗马法对普通法的影响
老师说,普通法是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普通法来源于习惯法,实际上表现在法官的判决中,以判例的形式出现,所以又称为“判例法”
。
普通法在英国形成,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公元五世纪中叶,盎格鲁人、撒克逊人和丹麦人(统称盎格鲁·撒克逊人)等日耳曼部落,从欧洲大6侵入不列颠,建立了十几个王国。公元827年,威塞克斯王国的国王爱哥伯特统一全境,建立了统一的英吉利王国。在这个时期,英国实行的是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这种习惯法属于日耳曼习惯法,它是一种分散的、地方性的法,各地区有各地区的习惯法,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
老师说,公元1o66年,诺曼底的威廉公爵征服了英国,自立为英国国王,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王朝。诺曼底人的入侵,加完成了英国封建化的过程,使封建制度在英国得到巩固和展。
老师说,诺曼底人征服英国以后,英国国家制度的一个特点,就是王权比较强大。因此,英国能够比较早地建立起一套全国性的、集中管理的、适用习惯法的法院体系,这对英国普通法的形成是有重大意义的。由威廉国王建立起来的国王法院的权力,在十二世纪以后继续得到加强。从亨利一世(公元11oo-1135年)起,国王开始派遣官员到各地区的地方法院审理案件。到十二世纪末,国王法院通过巡回法官到各地审理案件,削弱了封建领主法院的作用,使自己成为英国最有势力的政治机构之一。国王法院所适用的法律很快就成为普遍适用于整个国土的法律。在亨利一世即位至亨利三世逝世(11oo-1272年)这段期间,国王法院逐步形成了一种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普通法。
老师说,关于英国的普通法是否受到罗马法的影响的问题,西方法学家对此还有不同意见。实际上英国法律虽然不象某些大6法国家那样直接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但罗马法对英国法律还是有一定影响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会法的影响。教会法原来是由罗马天主教会实施的法律,其渊源主要是罗马法。在公元153o年亨利八世使英国与罗马教会分离以前,英国的教会法与欧洲大6各国的教会法是相同的。教会法院主要是管辖有关家庭关系、遗嘱继承和海事方面的案件,在这些领域中,罗马法对英国普通法的形成是有很大影响的。
(2)商法的影响。商法是从事贸易的商人之间的一种习惯法。在十三世纪时,英国商人就有自己的国际习惯法,并有专门的商事法院,设在市集附近,处理有关商事纠纷案件。1756年孟斯菲尔德法官成为王座法院的席法官,他通过对具体的商事惯例作出特别判决,把商业惯例吸收到普通法里去。到十八世纪以后,商法已被普通法吸收,成为普通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英国的商业习惯法同欧洲各国的商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受罗马法的影响很大。
(3)衡平法。十四世纪时,英国出现了独有的衡平法的法律形式。这是由于商品货币关系的展,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产生了过去没有的法律关系,需要加以调整。但在这之前形成的普通法却不能满足这种要求。普通法是由法院通过一定的诉讼形式展起来的。当事人要向法院起诉,必须请求国王的枢密大臣给一种书面的“令状”
。每一种令状都有它固定的程序,如诉讼事项、能否委托代理人出庭、收集证据的条件、执行判决的办法等。每一种诉讼程序都有一套专门的术语,不得在另一种诉讼程序中使用。如不符合要求,法官概不受理。开始时,这种令状为数不多,后来由于客观需要,日益增多。这种情况引起贵族的不满,在十三世纪时,他们要求英国国王不再增加令状的数目。因此,如遇某种讼争无适当的令状可资依凭时,当事人就无法获得救济。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直接请求国王解决。国王命令枢密大臣审理这类案件。枢密大臣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所谓“公平与正义”
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所谓“衡平法”
。十四世纪下半叶,衡平法院成为独立的法院,与普通法法院同时存在。由于衡平法院法官多由精通罗马法的僧侣担任,而他们又可以参酌罗马法的规定来处理案件,因此,罗马法就渗入了衡平法。
接着老师开始讲,
第二节大6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老师说,大6法形成于西欧,除法国和西德以外,许多欧洲国家如瑞士、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都属于大6法体系。到了资本主义时期,随着殖民主义的扩张,各宗主国把自己的法律体系带到了各个殖民地,在殖民地建立了相应的法律秩序。因此,大6法也随之向世界各地扩展。现在,除西欧外,整个拉丁美洲、非洲的一部分、远东的某些国家都属于大6法体系;此外,日本和土耳其等国也引入了大6法。在属于普通法体系的国家中,某些国家的个别地区,如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属于大6法的范围。老师分几个部分讲。
一、大6法的结构
老师说,大6法所采取的方法是运用几个大的法律范畴把各种法律规则分门别类归纳在一起。这种结构上的特点,在法学和立法中都有所反映。
老师说,这种分类法最早是由罗马法学家提出来的。按照乌尔比安的说法,“公法是与罗马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当时,公法包括调整宗教祭司活动和国家机关活动的法规。私法包括调整所有权、债权、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法规。大6法承受了罗马法的这种分类方法,并根据现代法律展的状况,进一步把公法再细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把私法再分为民法、商法等。大6法各国在这些法律领域中都使用相等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在大6法国家之间,尽管语言不同,但他们的法律词汇可以准确地互相对译。只要掌握了一个大6法国家的法律,就很容易了解其它大6法国家的法律。
老师说,其次,大6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曾先后颁布了五部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其它大6法国家也制定了类似的法典,但各国在法典的编制体例上却不完全相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与在它以前公布的法国民法典有所不同。德国民法典共分为五篇,即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法国民法典没有总则,只有序言,而德国民法典则专门有“总则篇”
,把一些与民法各部分都有关系的规定,如人的能力、法律行为、时间计算、时效等收入总则篇内。因此,德国民法典比法国民法典更加系统化、抽象化。其后,各国所制定的民法典,有的仿效德国的体例订有总则一篇,如巴西、希腊、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等国的民法典,有的则不设总则篇,如瑞士债务法典和意大利、匈牙利、墨西哥的民法典。
老师说,第二、有些大6法国家把民法与商法分别编成两部独立的法典,即民法典与商法典。早期公布的大6法典,如法国和德国都采取了所谓民商分立的编制方法。但有些大6法国家则采取所谓民商合一的编制方法,即把商法并入民法典中,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如1881年瑞士债务法典,把民法债篇与商法收集在内。1934年公布的荷兰民法典和1942年公布的意大利民法典都把民法与商法包括在内。但这只是形式上和法律结构上的区别,实际上民法和商法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即使是在所谓民商合一的国家,如瑞士、意大利和荷兰等国,他们在大学法学院还是把民法与商法列为不同的课程,作为两门学科进行教学。
老师开始讲,
二、大6法的渊源
老师说,大6法国家是成文法国家,大6法系各国都强调成文法的作用,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这并不是说,在大6法国家法律就是法的唯一渊源。如同英美普通法国家虽然强调判例的作用,但判例并不是英美法的唯一渊源一样,大6法国家除了法律以外,还有其它重要的法的渊源。大6法与英美法不同之处在于大6法在探索法时,以法律为出点;而英美法则先考虑法院的有关判例。大6法的渊源主要有:
(一)法律
老师说,法律是大6法的主要渊源。这种观点在十九世纪取得绝对优势,因为当时几乎所有大6法国家都编纂了各种法典,并公布了成文宪法,成文法已经相当完备。大6法国家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典、法律和条例等。
老师说,一般来说,宪法处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但在大6法国家中,各国宪法的效力和地位也有差异。在有些大6法国家,宪法可按一般立法程序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效力同普通法律没有差别。另一些国家则认为,宪法是根本法,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律,宪法的效力优于普通法律,因此,宪法必须经过特殊程序才能制订或修改,并且建立了一套监督违宪的制度,对其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但负责监督的机构以及监督的方式各国有所不同。在日本和某些拉丁美洲国家,象美国一样,任何法官都有权宣布某项法律违宪,从而拒绝予以执行。而欧洲的一些国家,如西德、意大利、奥地利等国,则设有专门的宪法法院,其它法律是否违宪必须经由宪法法院审查宣布。一般法院如对某项法律是否违宪有所怀疑,只能中止诉讼程序,申请宪法法院予以裁决,而无权自行宣布某项法律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