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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大律师开局律所破产女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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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章 受理破产裁定(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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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叫做北原的律师!!”

会议室内,总务大臣寺田狠狠地骂了一句。在场的高层,都没有想到一位车间承包商的律师,居然……居然能够搅动这么大的风云。

也就是在这一天,北原这个名字,被这位内阁大臣,还有会议室里的高管们,包括日钢的董事长柴田、未来空间席官岛美穗,这些有着响当当名头的企业家,也都记住了北原的名字。

虽然他们没有见过这位律师,也并不知道这位律师是一个如此年轻的人,但是他们都对他的这套做法,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竟然利用海外破产制度!

总务大臣寺田自然极不喜欢这套做法的。因为这样一来,这个北原律师相当于是在拿整个日钢的资产在进行冒险。如果一旦海外法院先做出了破产宣告,那么东洋的裁判所也就失去了主导权,这一百多家车间承包商,也将不能够讨到什么好果子吃。

“有没有什么办法?”

会议室内,寺田还没有完全放弃。

然而,迎接他的是整个律师团队的沉默。

谷本、玉城、安部三位大律师,都没有想到破解之道。这三位破产领域的专家,竟然被这样一个年轻人逼到了这种地步。

另一些还不甘心的企业高层也相继提出了一些可能的应对方案,但最终都因为律师团队提出无法操作,而失败告终。

终于,日钢承认了这个惨淡的事实。

他们输了。

至少在阻止破产宣告,这一个环节上输了。

当晚,日钢在东京证券交易所布公告,确认收到三十七个海外法院的破产申请通知,海外资产面临清盘的可能性。这份公告,无异于是击倒日钢这个庞然大物的子弹。

在布公告的当晚,日钢在海外证券市场以存托形式行的海外股票,在开盘2o分钟内暴跌8o%,境外美元债券跌去将近9o%的价值。所有人都没有预料到,这突然的变故,竟然生的那么快。

如此多的海外法院都对日钢清盘程序进行审查。这一下子就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大动荡。究竟哪一家法院会成为日钢破产宣告的第一家法院。如果破产管辖法院出现了混乱的话,那么即使日钢后期想要进行重整,都很麻烦,几乎无法改变被解体的命运。

东京高等裁判所自然也是关注到了日钢的公告。这一位位大法官立刻召集了会议,进行紧急研究,他们也没有想到会有这种情况的生。

自然,这些大法官们都留意到了跨境破产的效力问题。在大法官之间,形成了两派意见。一派是强硬派,认为东洋的司法节奏不应该受到海外法院的影响。持强硬态度的大法官们认为,东京高等裁判所在目前情况下,应当对日钢的海外资产出临时命令,将资产进行查封,将查封的权利先控制在东洋的法院之下,随后再根据审理的节奏,是否决定进行宣布破产。

简单而言,强硬派的做法就是先查封,然后再慢慢审案件。

另一派则是战派。持战的观点的法官,则是采取偏实用主义的立场。他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裁判所别无选择,只能够抢先一步宣布破产。如果东洋法院这边再继续拖下去,那么日后东洋的法院命令与海外法院的命令产生抵触时,会产生及其复杂的跨国司法问题,这对于解决日钢的问题,只会是难上加难。

简单而言,战派法官的观点就是承认海外法院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东洋的司法系统,在此前提下,采取最优的决策步伐。

在经过一次又一次的法官会议——最终,战派的观点,成为了大多数法官的观点。他们都一致同意,不如率先宣布破产程序开始。

如果再拖下去,麻烦将会很大。

东京高等裁判所的大法官们,几乎就是在按照北原预先设定的剧本上演。之前,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北原说的裁判所会在两个星期内作出破产开始决定的话,是呓语。但是,现在这看起来不可能实现的状况,正在一步一步地实现。

东京高等裁判所在内部会议决定之后,就迅行动起来。尽管,自破产申请开始以来,就有各种势力在企图影响日钢案件,但是,现在已经没有用了。在海外法院的强大攻势之下,裁判所必须要采取行动。

在第二个星期。

也就是北原预言的两个星期期限的最后一天,东京高等裁判所正式出了受理破产的裁定——

“东京高等[293]号民事裁决——”

“破产申请人:志贺冶铁研究所等一百六十八家会社。诉讼代理人:江藤律师事务所,北原义一律师,宫川佐枝子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神日钢铁制造株式会社。诉讼代理人:森?滨田松本律师事务所,谷本泰三律师、tmI综合律师事务所,玉城郁美律师、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师事务所,安部达也律师”

“裁判所接收到破产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聆听申请人、被申请人两方意见。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债权不成立、不真实,日钢仍有净资产,未到资不抵债的法定破产条件,因此,应驳回申请。”

“对此,裁判所认为,本案债权具有银行协助公证的债权文书凭证,依法属于可以直接进行强制执行的债权类文书,被申请人提出的债权不成立、不真实的理由无法成立。就日钢的净资产问题,裁判所认为,破产的法定条件有二,资不抵债只是其中之一,另一条件是缺乏明显的清偿能力。本案中,日钢无法已无法偿付众多承包商和供应商的款项,属于法定的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因此,裁判所裁定如下——”

“第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对日钢提出的破产申请。”

“第二,自本裁定受理之日起,有关日钢的一切民事诉讼,全部中止。”

“第三,有关对日钢的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全部依法解除,日钢财产由本裁判所依法委任的破产管理人进行处置。”

“第四,对日钢的一切新的民事诉讼,依法由本裁判所进行集中管辖。”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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